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

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4320994F。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太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忠,该社区主任。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双林,该社区主任。
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与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云03民终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变更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19)云0328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为:由上诉人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由被上诉人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5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9元,由上诉人”债务人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中书面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曲靖市沾益区××街道××社区××、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财产的所有控制和限制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屏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328执6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申请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当事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岳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恒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