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8民初31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靖皓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