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初2137号
原告: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伏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马佳,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标才。
被告:昆明万年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
被告: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
法定代表人:苏平森。
被告:云南商务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陈永梅。
被告:昆明市卫生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琦。
被告:苏平森,男,汉族,1966年8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杨标才,男,汉族,1945年11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陈永芝,女,汉族,1963年8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陈龙,男,汉族,1972年01月0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陈永平,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关朝起,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与被告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昆明万年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云南商务职业学院、昆明市卫生学校、苏平森、陈永平、陈永芝、陈龙、关朝起、杨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于2020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因原告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427元,退还原告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长 李希
审判员 蔡芸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莹
书记员杨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