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5554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汶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45年7月16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大滇实业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家河秀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6538360。
法定代表人:杨标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诉被告***、***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和
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
人民陪审员  周桂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碧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