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罗国华、***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301执1579号
申请人罗国华,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现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梁家河秀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6538360。
法定代表人:杨标才,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罗国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云230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1012.00元,申请(执行)费4285.00元,合计295297.00元。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向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
6、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291012.00元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将被被执行人***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金文平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