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0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
组织机构代码:21665383-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组织机构代码:55271813-3。
法定代表人高群,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楚雄市。
组织机构代码78169969-3。
法定代表人:李林海,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楚雄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729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6407599元(未含申请执行费96014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期限届满,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给付义务。通过查控平台等执行联动机制,本院已查控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所有账户总共没有10000元存款),同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公司已歇业,公司办公场所系租用,已人去楼空,且2016年度没有年检。同时查明,现阶段,登记在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楚雄州中院拍卖处置,因拍卖处置财产涉及抵押权项,有溢价后,溢价作为本案的执行案款。除此以外,二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法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同意法院将案件暂作程序终结处理,但要求必须继续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执3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祝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