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2执30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盘龙区。
被执行人: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6538360。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梁家河秀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标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9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钰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名下有云A×××××号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杨标才名下有昆明市白马小区西山16幢302号房产,已拍卖,拍卖所得价款825685元,扣除优先清偿银行的抵押贷款人民币37097.61元、案件执行产生的评估费8200元、拍卖费8256元后及其他费用35000.00元后,被执行人***实际支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737131.3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不能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9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陈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平坤全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