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438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桂,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2844908X。
法定代表人:余学友。
被告:***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62748R。
负责人:左常年。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瑞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