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438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桂,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大森(六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2844908X。

法定代表人:余学友。

被告:***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62748R。

负责人:左常年。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瑞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