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皖1503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4490-8,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学友,。
本院在执行***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客户中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