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执141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342401197702134274,汉族,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2844908X,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30761881,住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电信大楼内。
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2018)11503执1417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账户存款,现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