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民事裁定书某某;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8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1号楼4层1-12内406号。
法定代表人:魏苍松,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园六区沿街商场7号楼主楼底商二层AB区。
法定代表人:孙新京,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 800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屠育
审判员
杨志东
审判员
王艳芳
二○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官助理
宋佳
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