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305号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海龙热处理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河桥正红旗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吕长河,厂长。
被告:北京兴业富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东配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树占,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园六区沿街商场7号楼主楼底商二层AB区。
法定代表人:孙新京,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海龙热处理设备厂与被告北京兴业富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海龙热处理设备厂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海龙热处理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海淀区海龙热处理设备厂撤诉。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文硕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