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438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1号楼4层1-12内406。
法定代表人:陈艳。
第三人: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园6区沿街商场7号楼主楼底商2层AB区。
法定代表人:孙新京。
原告***与被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海盛景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晓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子惠
书 记 员 王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