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远力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市华远力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3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中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村二老庄(原粗粮坊)。

法定代表人:徐绍辉,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写字楼10A。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叶婷,女,北京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华远力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2层。

法定代表人:丁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坟村委会)、北京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房地产公司)、北京市华远力诚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力诚拆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丰台法院调查笔录》证明张家坟村委会在2016年拆迁前就已知道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村106号院(以下简称张家坟村106号院)房屋产权存在纠纷。张家坟村委会在法庭上辩称不知道案涉院落存在产权纠纷的证词是不属实的。张家坟村委会既然知道案涉院落存在房屋产权纠纷和产权不明的情况,就应该按照《张家坟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七条存在房屋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特殊情况处理。被申请人应对未能合法合规执行拆迁的错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1、张家坟村委会知道案涉院落房屋产权存在纠纷;2、我即使户口不在案涉院落,也有权得到妥善安置和补偿;3、案涉院落房屋产权纠纷未解决,所签四份腾退补偿协议都是无效的;4、案涉院落的交房验收单是无效的;(二)证据四、五、六证明案涉院落腾退协议是阴阳合同,一、二审法院对明显违法的阴阳合同完全不问、完全不查是不对的。1、案涉院落存在阴阳合同;2、超额支付的补偿款只能是基于四份腾退协议之外我所建房子获得的;3、法院应依法查处阴阳合同双方违法责任并补偿我;(三)法定继承纠纷生效判决未能解决被申请人对我造成侵害的赔偿问题。一、二审法院将遗产继承纠纷案赔偿完全等同于本案被申请人对我造成侵害的赔偿是不当的。1、案涉院落按四个自然起居院落签署四份腾退协议是不对的;2、对于(2018)京0106民初6950号民事诉讼案,我当时限于没有具体的《张家坟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无法继续上诉或申请再审。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坟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被腾退人和被安置人口的认定均规定了条件。***的户口早已不在张家坟村106号院内,***既不符合被认定为被腾退人的条件,亦不符合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的条件。根据***的陈述,其主张对张家坟村106号院内房屋享有相关权利系基于其为被继承人杨宝惠的继承人身份,但***已就杨宝惠的遗产继承问题通过生效判决予以解决。***要求张家坟村委会、珠光房地产公司、华远力诚拆迁公司道歉、赔偿损失并继续获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