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11号楼01-8号。
法定代表人:宋莹,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美娥,女。
被执行人: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11号楼底商1-2、3室。
法定代表人:刘庆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