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20461号
原告: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11号楼01-8号。
法定代表人:宋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11号楼底商1-2、3室。
法定代表人:刘庆丰,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融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支付拖欠房租252000元;3.被告支付滞纳金60900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84000元;5.被告支付公告费260元;5.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起诉人(乙方)租赁起诉人(甲方)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x号楼x号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月租金42000元,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二个月房租共84000元作为押金。被起诉人所租房屋从2018年11月1日起一直无人锁门,起诉人和被起诉人失去联系,且一直拖欠租金。
亨融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7年6月30日,环地公司(甲方)与亨融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每月租金42000元。押金84000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房租及当期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采暖费一次性付清,逾期每超过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应付月租金1%的滞纳金,房租欠交超过1个月甲方将有权从押金中抵扣当月房租,并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因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违约,经合同相对方催告后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同时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同时双方按实际发生结算租金,并退还全部押金。合同签订后,亨融公司支付了押金84000元并将租金支付至2018年10月1日。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亨融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根据已查明事实,亨融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环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亨融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诉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亨融公司支付的押金,将折抵其拖欠的租金。就环地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数额过高,且考虑法院已支持前述违约金部分,故对滞纳金不再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68000元、违约金84000元;
三、驳回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5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亨融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馨
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
人民陪审员 王怀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