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商)初字第12852号
原告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11号楼01-8号。
法定代表人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宣明和,男。
委托代理人唐承永,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陈雨露,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飞,男。
原告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地拆迁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大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邵小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地拆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明和、唐承永、被告中国人民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马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地拆迁公司诉称:2009年8月7日,环地拆迁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合同约定:中国人民大学因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委托环地拆迁公司对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内一处六排15号;一处八排8号;一处九排7号、8号、14号、15号;一处十排2号、13号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居民户数为8户。拆迁服务费的给付方式为:拆迁服务费共计2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给付环地拆迁公司预付款5万元,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给付环地拆迁公司拆迁服务费为总服务费的50%即12万元,余款待审计结束和拆迁结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由于中国人民大学项目任务急、难度大,环地拆迁公司随即组织精干人员连夜制定方案,并大量走访拆迁户和进行政策宣讲工作,同时最大程度上帮助住户解决实际困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一户一方案,坚持用真诚的实际行动感动被拆迁人,切实为中国人民大学排忧解难。环地拆迁公司实际完成了5户拆迁工作,后未经环地拆迁公司同意,中国人民大学擅自将剩余工程委托第三方完成,现该工程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实际使用。根据合同约定中国人民大学至少应当向环地拆迁公司支付拆迁服务费15万元,但由于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变动频繁,环地拆迁公司曾多次催讨均遭推托,除前期预付款5万元外,至今仍未向环地拆迁公司支付剩余的10万元拆迁服务费。鉴于中国人民大学中途擅自更换受托方,且拒绝结算环地拆迁公司拆迁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环地拆迁公司的合法利益,故环地拆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国人民大学支付拆迁服务费10万元;2、诉讼费用由中国人民大学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大学辩称:环地拆迁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中国人民大学之所以自己解决剩下的3户是因为中国人民大学有工程要开工,环地拆迁公司不能及时解决各种问题,该工程因为还未经过审批以及该拆迁还未结案,因此还未到付款时间。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中国人民大学(委托方、甲方)与环地拆迁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委托拆迁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作内容:1、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2、拆迁范围: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内一处六排15号;一处八排8号;一处九排7号、8号、14号、15号;一处十排2号、13号。3、拆迁量:乙方受托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居民约8户,确切户数按实际发生并经双方审核后确定。4、完成拆迁工作期限: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拆迁工作期限内完成全部拆迁工作,乙方与所有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或《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并全部实施完毕方可视为中标人已按约定完成全部拆迁工作。……四、费用及结算方式。(一)费用:由于本项目需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校内职工住宅调整集并工作剩余8户,工作任务急、难度大,双方约定拆迁服务费共计24万元。(二)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预付款5万元;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甲方应支付到应付服务费总额的50%给乙方,余款待审计结束和拆迁结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中国人民大学和环地拆迁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同日,中国人民大学向环地拆迁公司支付5万元。
上述合同签署后,环地拆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中国人民大学校内一处六排15号;一处八排8号;一处九排8号、14号;一处十排2号共5户的拆迁工作。之后,剩余3户的拆迁工作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另行完成。
经询,环地拆迁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均认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已经拆迁结案。中国人民大学确认,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国学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已于2013年12月全部完成,且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已于2014年7月之前完工。
诉讼中,环地拆迁公司称,其主张中国人民大学支付10万元的依据是,根据涉案合同约定8户的拆迁服务费为24万元,得出每户的拆迁服务费为3万元,环地拆迁公司完成了5户的拆迁工作,故中国人民大学共计应当支付15万元,现中国人民大学已支付5万元,中国人民大学还需向其支付10万元。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认为因每户拆迁难易程度不一样,故按照每户3万元计算不太合理,但其也无法提出合理的计算方法。
以上事实,有原告环地拆迁公司提交的《委托拆迁合同》、《中国人民大学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交房、拆房交接单》、《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环地拆迁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签订的《委托拆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环地拆迁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拆迁项目8户中5户的拆迁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拆迁服务费。关于应付的拆迁服务费数额,双方合同未对拆迁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环地拆迁公司主张根据8户对应拆迁服务费24万平均计算得出其完成5户拆迁工作应得拆迁服务费15万元,中国人民大学虽对环地拆迁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不予认可,但亦未提出合理异议。对此,本院认为,环地拆迁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之处,中国人民大学应向环地拆迁公司支付拆迁服务费15万元,因中国人民大学已支付5万元,故对于环地拆迁公司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支付剩余10万元拆迁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余款待审计结束和拆迁结案后七日内一次付清”,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拆迁项目已经拆迁结案,中国人民大学亦认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已完成,且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新馆工程早已于2014年7月之前完工,故本院认为,已完成的5户拆迁工作对应的拆迁服务费的付款时间已经届满,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拆迁尚未结案故付款时间未届满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国人民大学答辩所称的中国人民大学自行解决剩下3户的原因在于环地拆迁公司未及时解决各种问题的主张,因中国人民大学未提交证据证明环地拆迁公司存在前述违约情形,故对于中国人民大学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本院认为,依据本院前述分析,已经能对本案作出裁判,故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服务费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原告北京环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大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邵小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