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先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1年9月1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无业,系***之妹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楼中关村建设大厦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先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无业。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先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再审判决在程序上及实体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1.二审判决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认合法有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权裁定再审。2.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和用途无关。3.再审判决对二审判决参照适用赔偿依据的理解错误,其改判缺乏法律依据。(二)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1.参照评估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等于变相剥夺了***主张合法权益的民事权利。2.一审判决作出时,评估报告已经失效,不能客观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3.评估报告系***与拆迁人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的结果,以评估报告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对***不公平。4.***因涉案房屋灭失的损害结果,应当按照一审判决时的市场价值确定。(三)***作为受害人,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四)有证人证言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同期拆迁户的证言能够证明被拆迁的是两层楼,但只补偿了一层楼的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但该判决已不属于生效裁判,故***所提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洋
代理审判员*宇
代理审判员*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