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绣天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锦绣天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民终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系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锦绣天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号之一(商业、办公楼自编B栋)71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锦绣天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于2014年4月7日签订的《蕉岭县长寿体育公园长兴路地段(***家庭)房屋拆迁合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的房屋已被拆除,广东锦绣天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长时间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已构成根本违约。虽然***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提出按照《解除合作合同催告函》的约定赔偿损失,但是***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已明确按上述房屋拆迁合作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尤其是本院作出(2019)粤14民终455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房屋拆迁合作合同已解除,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一审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时也没有释明本案应按照上述房屋拆迁合作合同为依据进行请求。故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当。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本案宜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妥善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