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11249号
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6号1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锦绣天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商业、办公楼自编B栋)71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锦绣天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鸿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