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9民初659号
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徐州 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覃毅磊
法官助理 韦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