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3990号

原告: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9683301。

法定代表人:李连宝,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煜,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国,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五象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54316K。

法定代表人:陶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97元,由原告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艳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蒙玉莲

书 记 员 谭秀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