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4952号之二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佀化鹏、黄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7元,减半收取55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尧均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人民陪审员 林建军
法官 助理 谢小彩
书 记 员 薛银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