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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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8执保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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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云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梧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322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冻结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134921.38元,实际冻结134921.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32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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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