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还新,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审被告: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543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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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今。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还新,原审被告***、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象新区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一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又是在广西南宁市塘区。本案应移送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黄还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五象新区建设投资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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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属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广西一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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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