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时代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448

申请人:北京西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吉友大厦80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北京西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新时代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生,董事长。

北京西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时代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1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2,011,400.00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已于2009年销户,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依照法律文书上的地址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已执行到位标的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11,400.0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仲健
审  判  员   霍福生
审  判  员   沈宝建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