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3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陆香平,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煤机修造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陆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晋02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68500元,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351元,陆香平承担案件受理费50351元,案件执行费55243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晋BL39**丰田牌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陆香平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陆香平名下的晋BL39**丰田牌轿车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毅.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章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