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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417号
原告:舟山宏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富丽岛路196号东一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7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宏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宏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宏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宏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