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红枫灯饰经营部、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287号



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枫灯饰经营部,经营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天大道1188号科来华国际家居广场20幢123、124号。




经营者:***,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登龙桥路384号院铁路新村小区14幢2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7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枫灯饰经营部与被告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枫灯饰经营部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枫灯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枫灯饰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