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顺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69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市恒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320国道建材陶瓷市场D区4幢12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8629K。
法定代表人:邓专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炳、薄斯婷,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7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083073X0。
法定代表人:黄玉玉。
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浙0402民初669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嘉兴市恒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845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晔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