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暂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正原北路恒大绿洲16幢26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红,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7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083073X0。
法定代表人:黄玉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佳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沈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