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2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孙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男,系孙吴县孙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佳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