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182民初268号
原告:黑龙江省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朝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佳辉,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风景名胜区五大连池风景区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彬,职务项目负责人。
原告黑龙江省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伟业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风景名胜区五大连池风景区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简称风景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鑫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风景区建设指挥部给付利息1,247,48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风景区建设指挥部欠鑫伟业公司工程款7,437,587.84元,2012年偿还2,150,000元、2013年偿还2,550,000元、2014年偿还391,590元、2015年偿还66,290元、2016年偿还79,615.36元,拖欠至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欠利息1,247,485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风景名胜区五大连池风景区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故黑龙江省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4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良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包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