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81民初1372号
原告***。
被告黑龙江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树兴。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单位下属克山农场项目部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单位在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至2015年10月10日,被告欠原告租金57,681.00元,欠建筑器材未返还赔偿款28,614.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租金57,681.00元、赔偿款28,614.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7.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丽红
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
人民陪审员 仲伟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