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8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民终325号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9622.73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及分支机构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证劵、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在被执行人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查询不动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设有三家分支机构分别为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分公司,经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查询不动产、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325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垚 审  判  员   张 剑 飞 审  判  员   敖其尔加甫
书  记  员   龙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