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7396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0日,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