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7396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0日,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