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1B2幢1**1120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03执17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