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2175号
原告:邓某,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靖江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邓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靖江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