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4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陕04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案件款25111元,并承担诉讼费214元、执行费28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19)陕0424执5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飞
审判员 李 星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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