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户民初字第01237号
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锋,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双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诉讼费3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涛
人民陪审员 吴改霞
人民陪审员 苏 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