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燃煤供热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460041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洪,男,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后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51019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2923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全部案款299375元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