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3民初2297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9********。
被告: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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