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1261号
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萌(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新闸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兴田,村主任。
第三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小磊,镇长。
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新闸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6元,由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