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83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运河西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6556164XD。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总经理。
被告:徐宝祥,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宝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宝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宝祥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 沛
书 记 员 牟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