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024号
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运河西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6556164XD。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超,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董海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延宏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