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1691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运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寒劳人仲案字【2021】第37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潍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