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4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曼古丽·居热巴依,乌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帕依那甫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明煜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3号一鸣佳苑7栋1层商铺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相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明煜新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西日尼阿依居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