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
本院在执行由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2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军 双
审判员 **· 吐来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振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