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3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周,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荣,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宁环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新巍
审 判 员 尹惠欣
审 判 员 孙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恒勤
书 记 员 王玉哲
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