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3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周,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荣,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宁环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3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新巍

审 判 员 尹惠欣

审 判 员 孙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恒勤

书 记 员 王玉哲

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