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奉旭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六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洁夫。
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与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8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08 80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32331.99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申请人应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8月2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还剩人民币人民币208 80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32331.99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申请人应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港讯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王玮珂
审 判 员 梁立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高腾飞
书 记 员 王 奇